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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昨(26)日宣布祭出四大措施,強化規模高達3,000億元的「境內結構型商品」(如雙元貨幣)監管。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立群坦言,會加強管理,係因境內結構型商品「仍不時發生糾紛案」。

金管會昨天預告修正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草案,針對境內結構型商品銷售,新增四項強化交易控管措施,使境內結構型商品的監管強度,接近境外結構型商品、即俗稱的連動債。

經濟日報提供 

這四項措施,首先是增訂「70歲條款」。王立群說,銀行可向一般客戶推介相關商品,但「不得主動」向「不活躍投資及弱勢客戶」推介衍生性或結構型商品。

金管會定義的「不活躍投資客戶」為最近一年內,客戶辦理「結構型商品交易」筆數少於五筆,「弱勢客戶」定義為「年齡70歲以上、教育程度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的客戶」。但像張忠謀等超過70歲的富人,屬資產雄厚的「專業投資人」而非「一般投資人」,就不適用「70歲條款」。

王立群說,銀行若與「不活躍投資客戶、弱勢族群客戶」辦理交易前,應先由適當單位或主管覆審,以確認客戶辦理交易適當性。

其次,銀行銷售境內結構型商品,除針對一般客戶外,也須對「專業客戶」做「客戶屬性評估程序、商品屬性評估程序及行銷過程控制規範」。

第三、銀行須強化對「自然人客戶保護」,銀行對自然人客戶辦理的「首次客戶屬性評估」,應以錄音(影)或電子設備保留紀錄或留存軌跡。

最後、銀行對專業客戶須強化商品資訊揭露,銀行應向專業客戶宣讀客戶須知等內容,並以錄音或電子設備方式保留紀錄。

結構型商品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,據銀行局統計,境內結構型商品目前規模約3,000億元,規模一直很穩定,不像「境外」結構型商品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,規模一落千丈,迄今僅剩2,600億元。而最普遍的境內結構型商品,就是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經常推薦的「雙元貨幣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除銀行業之外,保險和證券期貨業也有「70歲條款」,例如投資型保單若銷售給70歲以上客戶,須事後電訪,投信業不能主動招攬70歲以上客戶買基金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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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出處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5613/27812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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